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,《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(试行)》于5月1日起施行,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和未纳入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,其中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以及在校实习生、见习生、村(社区)“两委”人员、大学生村官等特定从业人员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,这在全省尚属首次,拓宽了工伤保障人群的范围。
根据办法规定,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,职工可在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基础上,按规定继续享受10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、目录外工伤医疗费0-10万元的部分按70%报销,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%报销,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更好的医疗、康复治疗保障。(县融媒体中心记者严学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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